中新網南京5月29日電 (蘇宮新 陳峻 田雯)針對頻繁發生的冒充公、檢、法機關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件,29日,江蘇省公安廳表示,該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對正規辦案流程不熟悉的群眾一不留神就會落入圈套。為此,江蘇警方披露了正規辦案流程。
  據介紹,實施詐騙的過程中,犯罪分子通常會冒充民警、檢察官等身份,告知受害人和販毒、洗錢、非法集資等讓人聞之色變的刑事案件有關,請受害人聯繫某某電話號碼,之後,所謂的公安民警、檢察官工作人員粉墨登場,以“保護銀行卡資金安全”等理由,讓受害人產生強烈的恐懼心理,再利用其相關法律知識的缺乏和對政府的信任,一步步誘導其轉帳。
  為此,江蘇省公安廳法制總隊披露公、檢、法辦理機關案件的正規流程,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聽信騙子滿嘴“跑火車”,時刻保持清醒頭腦。
  所謂“安全帳戶”是子虛烏有
  通常從案件受理之初開始,警方如果決定立案,或者採取傳喚、抓捕審訊犯罪嫌疑人、扣押、凍結相關財物等偵查措施,都必須依照嚴格的司法程序一步步進行。不會跳過辦案程序,在電話里直接要求嫌疑人(詐騙案中的受害人)將個人資金轉出,更不存在所謂“安全帳戶”。
  《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指定賬戶。一旦涉及資產凍結,都是由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持《協助凍結通知書》,前往銀行要求銀行依法凍結嫌疑人資金賬戶,一旦查明其賬戶與案件無關,公安機關會持《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到銀行,解除對賬戶資金的凍結。在查封、扣押時,會開出查封、扣押決定書及《查封清單》、《扣押清單》通知並交付本人。
  司法機關不可能通過電話要求轉賬
  警方如果發現嫌疑人涉嫌集資詐騙,在啟動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後,在不影響辦案的情況下,都會主動找當事人核實瞭解情況。公安機關不能直接電話要求轉賬。公安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首先應當表明身份,例如著制式服裝或出示警官證等證件,執法過程是公開透明的。立、破案以及不予立案都有相應的書面形式告知,對人、財、物採取強制措施,也都要有書面告知,這些是沒辦法在電話里進行的。
  如果發現當事人的賬戶資金涉嫌違法,警方會依照《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查封、扣押規定,依法查封、凍結其資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捲備查。所以,查封、凍結資金都不可能通過電話完成。
  辦案時民警不可能直接把電話轉接給檢察官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刑事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監督、互相制約、互相配合,保證司法公正。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辦案,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法院負責審判,各自按職能辦事。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辦理基本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辦案行使監督權,但不可能直接參与公安機關的辦案。在公安偵查辦案階段,公安民警不可能和檢察官同時調查犯罪嫌疑人,所以也根本不可能存在在辦案過程中公安民警把電話直接轉給檢察官的情況。
  “保證金轉賬”是天方夜譚
  所謂資金優先清查、繳納保證金、證明金等,都是犯罪嫌疑人憑空捏造出的噱頭。在真實的案件辦理過程中,根本沒有“資金優先清查”、“證明金”一說,目前刑事偵查中只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涉及到保證金保證。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而取保候審中,分為“擔保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兩種方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憑公安機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擔保”必須是人民幣。
  辦案機關收取保證金必須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法律文書,保證金的收取、保管、移交、退還、轉罰沒等環節的管理程序和審批手續都要嚴格合法,不可能簡簡單單一個電話就要求繳納保證金。(完)  (原標題:冒充公檢法詐騙案頻發 江蘇警方披露正規辦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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